#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核减大部分涉案金额,实现量刑大幅减轻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案情经过
郑X系某市某某服装加工厂经营者,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加工厂生产多款服装产品,部分服装所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产品标注标准,遂以郑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X被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郑X经营加工厂所涉伪劣服装销售金额合计约 120 万元,该数额落入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量刑区间。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该量刑档次法定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向家属释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销售金额的认定规则以及核心辩护思路,明确本案辩护重点在于对涉案销售金额予以核减,销售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本案量刑档次高低。
## 案件焦点
1、如何界定本案伪劣产品范围,合格产品对应的销售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2、涉案销售金额的核算标准,是否存在价格混同、交易记录重复计算情形;
3、经销商已经完成退货部分的金额,是否应当在涉案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
4、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情节能否作为本案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 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案之后,针对起诉意见书载明约 120 万元销售金额开展逐笔核查工作,形成四项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厘清涉案伪劣产品范围。律师团队查阅工厂生产记录、产品检测报告以及销售台账,发现侦查机关将加工厂全部服装一并认定为伪劣产品,但经检测,其中部分批次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注标准,并不属于伪劣产品。辩护律师结合各批次检测报告逐一比对,提出应当把合格产品对应的销售金额予以剔除,不计入犯罪数额。
第二,纠正销售金额计算方式。经梳理材料发现,起诉意见书核算金额时存在批发价与零售价混同使用,部分交易记录重复统计的问题。律师团队调取工厂财务账册、银行流水以及经销商采购记录,逐笔核实每一笔交易真实成交价格与实际发生金额,主张应当严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认定本案销售金额。
第三,已退货金额予以核减。办案材料显示部分服装售出之后,因质量问题遭到经销商退货,但起诉意见书并未将该部分退货金额予以扣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之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已经退货部分并未实际取得违法收入,不应计入涉案销售金额。
第四,主观恶性及酌定从宽情节辩护。郑X属于初犯、偶犯,其经营的加工厂此前无产品质量违法前科,本案问题源于原材料采购环节把关不严,并非刻意制假售假,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予以考量。
经康蓉律师团队逐项梳理证据、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将原认定约 120 万元涉案销售金额核减至 38 万元。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郑X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销售金额 38 万元,落入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量刑区间,法定量刑区间由此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郑X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郑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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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小结**:本案辩护核心聚焦犯罪数额抗辩,通过证据核查剔除不属于犯罪的金额,直接改变案件法定量刑档次,实现量刑大幅度减轻。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案件当中,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对产品属性认定、金额核算规则、退货处理等细节的辩护,往往会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