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时贪念触犯刑律|在校本科生盗窃案,康蓉律师团队助力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案由:盗窃罪**
## 案情经过
周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前周X曾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周X为某高校在读本科生,某日其于学校体育馆打完篮球,在更衣室发现相邻储物柜并未上锁,柜子内放有一部智能手机以及一个钱包。周X一时心生贪念,遂将柜内手机、钱包取出放进自己包内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回到更衣室发现个人财物遗失,调取体育馆监控录像后确认系周X所为,随即报警处理。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立案开展侦查工作,考虑到周X属于在校学生、涉案金额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周X予以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后,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向家属释X盗窃罪入罪标准以及相对不起诉对应的法定条件,着重剖析当事人在校学生身份、初犯、退赃退赔等情节对于争取不起诉结果的重要意义。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周X盗窃行为已经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入罪标准,综合全案情节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否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
一方面,周X实施盗窃行为,涉案财物价值 4.5 万余元(注:原文 4500,修正为四千五百余元),已经触达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已经构成盗窃犯罪。另一方面,周X系在读本科生,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浅,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如何充分运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本案辩护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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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涉案财物价值**四千五百余元**。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会见当事人周X,核实完整案发过程、赃物处置情况以及当事人悔罪实际表现,梳理全部案件材料,确立五大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周X系在校本科生,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当事人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临时起意,因一时贪念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涉案财物价值四千五百余元,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本案没有采用撬锁等破坏性作案手段,行为亦未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
第三,周X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案发后家属第一时间向被害人全额赔偿损失,并获取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文书。律师团队积极促成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周X本身具有强烈继续完成学业的意愿以及现实条件。律师团队对接学校,调取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以及继续培养意向函,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当事人学籍证明、社区表现证明等佐证材料。
律师团队撰写并正式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认定周X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在校学生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周X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周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留犯罪记录,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