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抢夺罪辩护|康蓉律师团队代理:检察院不予批捕,当事人终获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张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抢夺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张X为某工厂车间工人,一日傍晚下班后至菜市场买菜,过程中和摊主王X因蔬菜价格产生争执。双方争执期间,张X情绪失控,趁王X转身给其他顾客称重之际,一把抓起摊位上王X用来收款的腰包,迅速逃离现场。王X发现后立刻追赶并大声呼救,张X跑出约五十米即被市场保安拦截控制,腰包当场被追回。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就本案以涉嫌抢夺罪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家属释X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本地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着重剖析本案各项有利情节:本案冲突源于价格纠纷,属于事出有因;涉案金额刚刚触及入罪门槛;财物当场追回,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上述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捕以及后续适用缓刑具备重要价值。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张X,核实价格争执起因、夺取腰包完整经过以及张X悔罪情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整体辩护思路。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一,行为人因临时冲突冲动实施抢夺行为,主观恶性程度应当如何评价;第二,涉案金额刚达到抢夺罪 “数额较大” 入罪标准,财物当场全部追回,无实际财产损失,能否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第三,结合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具备固定工作住所等综合情节,当事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不予批捕以及适用缓刑的条件。
## 裁判结果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张X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对张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庭审当中,辩护律师围绕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充分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构成抢夺罪,综合全案各项从宽量刑情节,最终对张X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当事人得以免于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