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称,被告钟某丙口头向其租赁挖掘机用于某公司总包的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对账确认租赁费13.3万余元,另有八千余元未计入对账单,合计14.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尚欠8.2万余元。张XX起诉要求某公司、钟某丙、周X乙、胡XX共同支付剩余租赁费8.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周X乙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仅为见证,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杨坤帆律师接受周X乙委托,为其进行答辩和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周X乙是否应当对案涉机械设备租赁费承担支付义务。具体包括:1. 周X乙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2. 周X乙在《轮挖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性质是债务确认、债务加入还是仅为见证;3. 张XX要求周X乙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系与钟某丙达成租赁合意,周X乙仅作为见证人在对账单上签名,且备注不作为结算依据。张XX未举证证明周X乙有建立租赁合同的合意、债务加入或担保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钟某丙支付张XX租赁费8.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张XX对周X乙、某公司、胡XX等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周X乙成功免除全部责任。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中,因机械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引发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当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中间人或介绍人在结算单、对账单上签字时,如何界定其签字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作为合同相对方、债务加入人、担保人,还是仅为见证人),对明确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服务指引】
在工程现场管理中,若相关人员需在结算单据上签字,应明确标注签字身份及目的。如仅为见证或核实工程量,务必注明“仅作见证,不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等字样,避免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合同相对方。企业在面临类似被诉风险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从合同相对性、签字性质等角度进行抗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