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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杨坤帆律师代理周X乙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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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帆律师 在线
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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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坤帆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剖析能力。面对委托人周某乙在对账单上签字的不利局面,杨律师敏锐抓住“签字性质”这一核心,通过审查对账单上的备注内容及全案交易习惯,精准界定其签字仅为“见证”而非“债务加入”。在庭审中,杨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切断了原告将现场管理人员与合同相对方混同的逻辑链条。其专业的诉讼策略成功说服法院,最终帮助委托人免除全部付款责任,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债务危机。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称,被告钟某丙口头向其租赁挖掘机用于某公司总包的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对账确认租赁费13.3万余元,另有八千余元未计入对账单,合计14.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尚欠8.2万余元。张XX起诉要求某公司、钟某丙、周X乙、胡XX共同支付剩余租赁费8.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周X乙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仅为见证,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杨坤帆律师接受周X乙委托,为其进行答辩和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周X乙是否应当对案涉机械设备租赁费承担支付义务。具体包括:1. 周X乙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2. 周X乙在《轮挖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性质是债务确认、债务加入还是仅为见证;3. 张XX要求周X乙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系与钟某丙达成租赁合意,周X乙仅作为见证人在对账单上签名,且备注不作为结算依据。张XX未举证证明周X乙有建立租赁合同的合意、债务加入或担保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钟某丙支付张XX租赁费8.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张XX对周X乙、某公司、胡XX等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周X乙成功免除全部责任。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中,因机械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引发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当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中间人或介绍人在结算单、对账单上签字时,如何界定其签字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作为合同相对方、债务加入人、担保人,还是仅为见证人),对明确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服务指引】

在工程现场管理中,若相关人员需在结算单据上签字,应明确标注签字身份及目的。如仅为见证或核实工程量,务必注明“仅作见证,不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等字样,避免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合同相对方。企业在面临类似被诉风险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从合同相对性、签字性质等角度进行抗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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