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甲于2022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5万元。任职期间,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4月30日,某公司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拖欠张X甲工资38.9万余元,承诺于同年5月31日前结清,并约定若违约需承担追讨产生的一切费用。期满后某公司仍未支付。张X甲于2025年6月30日及10月22日多次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超时未立案,张X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及律师费,并要求陈XX、蒙XX、郭XX、罗XX、张X乙等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应否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及律师费;2. 在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张X甲被迫离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未缴社保导致失业金损失及约定的律师费亦应赔偿。同时,某公司多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张X甲工资41.9万余元、经济补偿金4.5万元、失业金损失1.3万余元及律师费5000元;陈XX、蒙XX、郭XX、罗XX、张X乙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股东存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或未实缴出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等复杂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服务指引】
劳动者遭遇欠薪时,应注重收集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辞职信等核心证据。在维权策略上,除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外,建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若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公司无力偿债,可依法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有效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