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甲于2008年8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某市某区。2022年6月,某物流公司以岗位转型为由,将黄X甲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某市某区,岗位调整为物流操作员。黄X甲因家庭及通勤成本等原因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位上班。某物流公司随后多次发送《催促到岗通知书》,并以黄X甲连续旷工为由,发送《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黄X甲遂委托杨坤帆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万余元、加班工资22.6万余元及2022年7月工资18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物流公司对黄X甲的调岗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以及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某物流公司主张调岗系基于经营需求,且劳动合同有约定,黄X甲拒不到岗构成旷工;黄X甲则主张跨区调岗大幅增加通勤与食宿成本,且未提供合理补偿,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此外,某物流公司主张的加班事实及规章制度依据是否成立也是关键焦点。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将黄X甲从某市某区调至某市某区,必然导致其食宿和交通成本大幅提高,且未承诺合理解决额外负担,该调岗缺乏合理性。黄X甲拒绝调岗并在原岗位上班不宜认定为旷工。同时,某物流公司未能提交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作为解除依据。因此,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最终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黄X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万余元、2022年7月工资1700余元,合计7.9万余元;驳回黄X甲关于加班工资等其他请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岗位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当调岗涉及跨行政区域、显著增加劳动者通勤及生活成本,且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补偿或合理便利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同时,也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构成旷工为由,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审查场景。
【服务指引】
企业在进行调岗时,应确保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评估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必要时提供交通、食宿补贴或班车等便利条件。若需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保留充分的催告及送达证据。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调岗时,应避免直接旷工,坚持在原岗位打卡上班,并及时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