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物流公司甲与某物流公司乙签订《物流全业务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全部物流业务承包给乙公司运营,期限五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签约,且认为乙公司无经济实力,加之行业低迷,遂在签约两日后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拒绝,并已完成车辆调配、团队组建等筹备工作,向甲公司发送《工作接洽函》要求交接资料。甲公司回函拒绝,称乙公司诱导签约、合同条款侵害其其他线路利益等。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乙公司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物流全业务承包合同》的效力及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归属及违约金数额的认定。甲公司主张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及不可抗力,认为合同无效或可解除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主张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公司虽主张法定代表人越权及不可抗力,但未能举证证明乙公司无履约能力,其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归责于甲公司。鉴于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准许解除。同时,考虑到甲公司签约后及时提出终止,有效避免了乙公司损失扩大,且乙公司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驳回乙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企业间签订长期业务承包、特许经营或整体外包合同后,一方因自身经营战略调整、内部决策瑕疵或市场环境变化而试图单方毁约的纠纷场景。尤其适用于发包方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不可抗力”或“对方无履约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承包方已投入前期筹备成本的案件。
【服务指引】
企业在签订重大业务承包合同时,应严格履行内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避免因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引发后续纠纷。若确需解除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固定对方未实际开展业务、未产生实际损失的证据。作为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毁约意向时,应暂停扩大投入以防损失扩大,同时注意收集前期筹备成本及对方违约的证据,通过发送催告函等方式固定违约事实,依法主张违约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