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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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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终获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刘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刘X系某网络论坛技术版版主,其在论坛结识一名自称开展 “网络安全研究” 的男子,该男子委托刘X修改一款 “网络检测工具” 代码,目标是实现绕过某网站安全验证机制。刘X按照对方要求完成程序代码修改,并将修改完毕的程序交付对方,收取报酬 X 万元。后续查实,该程序被实际用于非法侵入某企业内部系统,刘X由此被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首先向家属释X该罪名法定构成要件,着重讲解本罪中行为人主观 “明知” 的司法认定规则,该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交易对象情况、报酬数额等要素予以综合评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刘X,逐一核实修改程序的完整技术过程、委托人告知的工具用途、报酬情况以及刘X对于工具真实使用目的认知程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主观明知修改后的程序会被用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在本案犯罪链条当中所起作用大小,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能否适用缓刑。**

1、现有证据能否证实刘X明确知晓案涉程序将被用于非法侵入企业内部系统;

2、刘X仅实施代码修改行为,并未参与后续工具使用以及侵入行为,该情节对定罪量刑带来何种影响;

3、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是否可以对刘X不予批准逮捕并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刘X主观明知证据存有欠缺,综合全案情况,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随即对刘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庭审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围绕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

 

经法庭审理,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认定刘X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从犯)**。综合考量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量刑情节,最终依法对刘X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刘X得以免予收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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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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