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学术研究触刑|康蓉律师团队代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辩护纪实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案情经过
吴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吴X为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在读研究生,其在撰写学术论文期间,为取得某政府研究机构对外公布的公开数据,使用技术手段绕过该机构网站设置的数据访问限制,批量下载了部分公开研究数据。该批量访问行为触发网站安全警报系统,由此引发本案,侦查机关对吴X刑事立案。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向委托人亲属释X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着重阐释该罪名成立的关键要素:行为人侵入对象必须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向家属说明,本案中行为人获取的是公开数据、无实际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的重要抓手。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多次会见吴X,逐一核实行为动机、所使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属性、数据实际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情况,全面固定案件相关事实。
## 案件焦点
第一,案涉网站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事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涉政府研究机构网站主要用于对外发布公开研究数据与学术资料,并不承担国家事务管理的核心职能,就该系统是否属于刑法条文限定范畴,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行为人下载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产生现实社会危害性。吴X批量下载的全部材料均为网站对外公开发布的研究数据,不含国家秘密以及敏感信息,数据仅用于自身学术论文研究,不存在对外扩散、挪作非法用途情形。
第三,结合行为人身份、主观心态以及归案表现如何评价本案主观恶性大小。吴X系在校研究生,无既往违法犯罪记录,行为初衷服务于学术科研;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该系列情节如何在刑事处理中予以考量。
##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案涉信息系统定性存疑,吴X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随即对吴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后续移送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定吴X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吴X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吴X因此无需收监服刑,得以继续完成在校学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