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测试引发刑事风险|康蓉律师团队代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实现最终撤案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赵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赵X任职于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软件测试员。其在履职过程中,依照公司既定测试计划开展企业管理系统的压力测试与高并发测试工作。测试期间,因测试脚本参数设置出错,造成公司系统数据库发生短暂数据异常,部分测试数据错误写入生产环境数据库。公司运维部门察觉异常后第一时间完成系统修复,本案并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
后续该公司股东内部产生矛盾纠纷,其中一名股东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就此对赵X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向家属释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着重解析该罪名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同时需要满足 “后果严重” 这一入罪认定标准。结合全案事实,律师团队初步判断,赵X行为属于履职过程当中操作失误引发的意外事件,主观上并不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故意。
## 案件焦点
1、赵X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主观犯罪故意,操作失误能否等同于刑事层面的故意破坏行为;
2、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达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 “后果严重” 入罪标准;
3、股东之间民事股权经营纠纷,能否转化成为刑事案件追究普通员工刑事责任,如何区分企业内部工作失误与刑事犯罪边界。
## 裁判处理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依据在案证据认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赵X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同时案件未形成法定意义上 “后果严重” 危害结果,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赵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案件进入后续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继续向办案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案涉事件属于工作失误导致的意外事件,赵X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赵X不再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