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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帆律师代理重庆买卖合同纠纷案主张货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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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帆律师 在线
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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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坤帆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被告对本金认可但对违约金提出异议的情况,杨律师巧妙利用合同中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对等条款,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提供合同依据,并主动调整起算时间以契合双方对账后的付款协议,有效降低了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风险。同时,杨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了对账函与支付协议等关键证据链,确保了债权金额的无可争议,最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货款本金及法定违约金的支持,最大化维护了企业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原告)与某住宅工业公司(被告)自2020年起达成辅材供应合作。2022年3月,双方签订《辅材采购合同》,约定了供货期、对账及付款节点。某科技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23年8月对账确认被告欠付货款19.5万余元。同年11月,双方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付清款项。此后,被告仅支付3万元,剩余16.5万余元逾期未付。某科技公司遂委托杨坤帆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被告对欠付本金16.5万余元无异议,但抗辩违约金过高,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原告则主张参照合同中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对等条款计算逾期利息,并自愿将起算时间调整为2023年10月1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无明确约定,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按双方认可的2023年10月1日计算。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某科技公司货款16.5万余元及违约金(以16.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企业间货物买卖后,买方拖延付款,或双方虽已对账并达成还款协议但买方仍违约的情形。特别是针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或约定标准过高需要法院依法调整的案件。

 

【服务指引】

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及逾期违约责任。在对方逾期时,应及时通过对账函、还款协议等固定债权证据。发生纠纷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合理评估违约金主张标准,通过诉讼及保全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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