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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律师俞强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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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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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俞强律师在本案中作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俞律师精准提炼出“合同主体资格”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通过深入剖析涉案订单、发票及关联公司的注册资料,制定了以“主体不适格”为突破口的上诉策略。在二审庭审中,俞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之间的独立法人地位,力求切断某公司与涉案合同的直接关联。尽管最终因网站注册信息及高管重合等客观证据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表现,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涉外商事纠纷中扎实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外国公司与某公司通过某电商平台及某公司官方网站进行磋商,签订了两份不锈钢钢板订单,标的额合计8万余美元。某外国公司支付全款后,某公司表示产品无法达到约定的最低屈服应力标准,建议更换等级。某外国公司要求提供质量证书并告知急需材料,某公司未再回复。某外国公司遂另行采购国产钢板,花费11万余美元,并支出额外人工费用21万余比索。某外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退还8万余美元货款及利息,并赔偿某外国公司额外支出的订购款3万余美元及人工费用21万余比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订单及发票显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某集团公司,并非某公司,故其并非适格被告。某外国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为合同主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某外国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邮箱后缀为某公司官方网站域名;该网站虽标示某集团公司英文名称,但系某公司注册并所有,宣传其业务并留有某公司地址、电话等信息;且交易期间某集团公司的唯一董事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时某甲。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为涉案买卖合同主体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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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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