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外国公司与某公司通过某电商平台及某公司官方网站进行磋商,签订了两份不锈钢钢板订单,标的额合计8万余美元。某外国公司支付全款后,某公司表示产品无法达到约定的最低屈服应力标准,建议更换等级。某外国公司要求提供质量证书并告知急需材料,某公司未再回复。某外国公司遂另行采购国产钢板,花费11万余美元,并支出额外人工费用21万余比索。某外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退还8万余美元货款及利息,并赔偿某外国公司额外支出的订购款3万余美元及人工费用21万余比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订单及发票显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某集团公司,并非某公司,故其并非适格被告。某外国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为合同主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某外国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邮箱后缀为某公司官方网站域名;该网站虽标示某集团公司英文名称,但系某公司注册并所有,宣传其业务并留有某公司地址、电话等信息;且交易期间某集团公司的唯一董事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时某甲。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为涉案买卖合同主体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