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孙XX经人介绍发生借款。2018年2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XX因经商及家庭开支需要向杨XX借款320万元,月息2%。同日,陈XX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的房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数额500万元,并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随后,杨XX通过某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转账30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并预扣利息。同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5万元,杨XX转账后被告再次预扣利息7千余元。之后陈XX又通过微信陆续借款1万元。因被告仅支付利息6万元,其余本息未还,杨XX委托俞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39.7万余元及1万元,支付利息、律师费2万元,并主张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是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及具体范围。
针对焦点一,被告陈XX与孙XX共同辩称,借款虽属实,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孙XX表示其本不签名,因原告不同意借款才配合签字,且两被告已于2018年4月登记离婚,故该债务与孙XX无关,应由陈XX个人负责清偿。针对焦点二,陈XX表示考虑将抵押房屋出售还债,请求原告降低利息。原告杨XX则坚持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不同意降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被告陈XX生意需要,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微信转账的1万元除外)。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在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通过拍卖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率,原告不同意降低,法院判定按合同约定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陈XX、孙XX共同归还原告杨XX借款339.7万余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付的6万元);二、被告陈XX归还原告杨XX借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陈XX、孙XX支付原告杨XX律师费2万元;四、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杨XX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