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普X甲于2025年4月入职某公司XX公司,从事秩序部综合岗工作,后调整为形象岗,月工资为45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7月27日,普X甲在工作地点某小区某号楼不慎摔伤,经诊断为腰椎体骨折及腰部软组织挫伤等。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2026年6月17日,普X甲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于同年6月19日签收。随后,普X甲委托刘伟律师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二是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及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的计算基数与标准;三是医疗费中医保统筹支付部分、既往病史治疗费用及案外人代付部分的扣除问题;四是护理费与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9月因普X甲旷工解除,并对多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解除,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6月19日解除。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各项工伤待遇。结合普X甲工资标准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万余元。停工留薪期认定为4个月,工资为1.8万元。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及代付部分后支持41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六百余元。护理费因无证据不予支持,交通费因非治疗必要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平均工资计算为5200余元。最终裁决:某公司XX公司支付普X甲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