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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混同用工连带责任及高额加班费,仲裁为何驳回?衢州邹军英律师代理用工单位成功抗辩:承包关系排除连带,包薪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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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军英律师 在线
浙江浙杭(衢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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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邹军英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抗辩能力。面对劳动者主张的混同用工及高额加班费诉求,邹律师精准制定答辩策略,通过提交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切断某金属制品公司的连带责任,并有力论证了包薪制的合法性,成功驳回六万余元加班费诉求。同时,邹律师在庭审中积极沟通,促使仲裁委厘清事实,最大程度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X于20XX年12月18日入职某冶金公司,被安排至某金属制品公司厂区从事耐火材料相关工作。在职期间,李XX主张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且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违法罚款、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形。20XX年7月24日,李XX以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李X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冶金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冶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病假工资等共计十余万元,同时要求某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冶金公司委托邹军英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金属制品公司是否应与某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双方约定的包薪制是否包含加班费,公司是否需额外支付加班费;三是公司扣款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针对连带责任,邹军英律师指导客户提交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两公司系发包与承包关系,某金属制品公司未对李XX实施劳动管理,不构成混同用工。针对加班费,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月工资为包薪制,且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已包含在内。针对扣款,律师主张扣款系因李XX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被罚款及物品损耗,但仲裁委认为罚款制度未经民主程序。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XX与某冶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金属制品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故驳回李XX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关于加班费,因双方约定包薪制且合法有效,驳回李XX的加班费诉求。关于扣款,因公司未能证明罚款制度合法,裁决返还七百余元。关于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及病假工资,仲裁委予以支持。最终裁决:确认李XX与某冶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冶金公司支付李XX经济补偿2.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高温津贴六百余元、病假工资五千余元,返还克扣工资七百余元;驳回李XX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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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邹军英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1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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