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傅XX诉称,其自2016年3月被某电力公司派遣至某送变电公司从事仓库管理等工作。因某电力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6年2月,某送变电公司以超龄为由将其退回,某电力公司亦未另行安排工作,单方解除用工关系。傅XX经某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2018年2月至202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电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9.9万余元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5.2万余元,并要求某送变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力公司答辩称,公司2018年才成立,此前与原告无法律关系;原告2021年7月已满60周岁,双方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合同书》,属劳务关系。某送变电公司答辩称,案涉工程已合法分包给某电力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与某电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二,某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缴社保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第三,某送变电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仲裁时效,原告于2021年7月满60周岁,2022年3月与某电力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合同书》,其至迟应在2023年3月前主张权利,现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关于赔偿金,双方签订的返聘合同合法有效,企业解除超龄人员用工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关于社保损失,因双方未确认劳动关系,被告无缴纳社保义务,且原告未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明,该诉求缺乏依据。关于连带责任,某送变电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系合法劳务分包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傅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