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与赵X原系夫妻。结婚购房期间,赵X之父赵X甲向其转款共计107万余元,涉案房屋登记在赵X、王X及男方母亲李X三人名下。双方离婚后,王X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赵X甲则凭仅由赵X单方签署的100万元借条,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赵X对其父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而王X坚决否认存在借贷合意。蔡爱莲律师代理王X参与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证明赵X甲与赵X之间存在100万元借贷关系。虽然借条出具于婚前,但款项实际交付于婚后,其中89万余元用于购房及装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余10万余元属于赵X个人债务。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王X与赵X共同偿还89万余元及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剩余10万余元及利息由赵X独自偿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在仅有一方子女出具借条且款项用于购房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涵盖四个层面:第一,资金用于婚房是否等同于女方同意借款;第二,房屋由夫妻及男方母亲三人共有的事实,对款项性质认定的影响;第三,借条原件存在撕碎后重新粘贴的形式瑕疵,对其证明力的影响;第四,男方单方认可债务的效力,能否直接约束未签字的女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具有特殊的家庭背景,不能仅凭一方子女出具的借条及款项用于购房,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证明另一方具有真实的借贷合意。男方母亲亦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王X关于“因男方家庭支付首付而将其母登记为共有人”的解释符合常理。王X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款项为借款;赵X对借贷关系的认可仅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能据此要求王X承担责任。二审遂撤销原判,改判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部由赵X承担,驳回赵X甲其余诉讼请求,王X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