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任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任XX系二人之子,任XX与石XX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6年10月,任XX与石XX购买某市某区某小区房屋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同年12月,任XX、张XX出售其名下另一套房屋,将所得售房款46万余元分笔支付给任XX及石XX,用于购置新房及偿还购房债务。2016年12月25日,任XX向任XX、张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用于购房,并约定父母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石XX未在借条上签字。 2023年,石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任XX、张XX起诉任XX、石XX,要求偿还借款4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任XX、张XX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在无明确借款协议且石XX未签字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赠与,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任XX、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任XX认可借贷关系,石XX则抗辩称借条系事后伪造,任XX与任XX存在串通虚假诉讼,意图损害其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40万元款项在任XX、石XX与任XX、张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石XX主张,借条落款时间晚于购房时间,且仅有任XX签字,长达7年未主张权利,系在离婚诉讼期间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而补签,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任XX、张XX及任XX则主张,该款项虽源于父母卖房,但本质是附条件的借款,所附条件为父母享有房屋永久居住权,现因离婚析产导致居住权无法保障,故要求返还借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X、张XX出售房屋后将款项交由任XX、石XX用于购房及偿还债务,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任XX、张XX依据支付凭证及借条提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石XX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证明任XX、张XX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任XX、张XX的经济状况及任XX的认可,一审认定赠与依据不足。因任XX、石XX离婚导致任XX、张XX无法享有房屋永久居住权,其要求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任XX、石XX偿还任XX、张XX借款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