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代理身份:第一被告人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出境至老挝,在当地窝点运营多个中文赌博网站,面向国内公民发展注册会员,接受国内人员投注。本案参赌注册会员一万两千余人次,审计确认赌资流水 1.2 亿余元。本案被告人系窝点现场负责人,公诉机关认定本案被告人系主犯,涉案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本案属于跨境网络赌博,多名被告人共同出境,分工不同,部分人员做客服,部分人员负责做饭后勤。本案第一被告人,负责窝点人员日常管理,保管护照,管理生活开支,协调客服人员工作。全部被告人在境外被抓获,引渡回国受审。
接受委托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展全案辩护。首先,针对管辖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其次针对审计报告,对审计作为定案证据提出程序、数据瑕疵方面的异议;再次,提出当事人应当认定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是否主犯、审计报告效力、各被告人责任划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系窝点现场实际管理人,管理工作人员,属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主犯身份,不予采纳从犯辩护观点,但采纳坦白的量刑情节。其余客服人员全部认定从犯,大幅度减轻处罚,后勤人员免予刑事处罚。
我方辩护意见
1.本案跨境网络赌博,就案件管辖权提出法律意见;
2.审计报告存在瑕疵,请求法庭审慎采信该审计报告作为认定赌资的定案依据;
3.恳请法庭认定被告人系从犯;
4.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于坦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本案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其余 13 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后勤人员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电脑、手机、U 盾全部予以没收。
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主犯,没有采纳从犯辩护观点,但采纳坦白从轻情节,结合全案情况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余客服人员认定从犯,均减轻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重大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赌资过亿,参赌人员上万,属于法律规定 “情节严重”,量刑区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的核心难点:第一,跨境刑事案件,管辖权争议;第二,上亿审计流水,赌资认定;第三,共同犯罪内部人员地位区分,哪些是主犯、哪些是从犯。
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全面审查卷宗,针对审计报告的形成逻辑、数据来源提出质证意见;同时提出法律层面管辖问题;争取认定从犯。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现场实际管理者,负责人员管理、护照保管、资金分发,认定为主犯。
但是法庭采纳坦白情节,在五年以上法定量刑区间,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已经实现较大幅度从轻。同时,通过全案辩护,帮助其余客服人员成功认定从犯,全部得到减轻处罚,后勤做饭人员直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提示,跨境网络赌博共同犯罪,区分每个人在团伙中的实际工作内容,直接决定主从犯认定,直接影响最终刑期。即使无法打掉主犯定性,也应当尽力挖掘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争取降档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