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孙某组织苏XX等人将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冻品从境外走私入境,并通过分销渠道流入国内市场,其中部分冻品交由陈XX、杜XX进行销售。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苏XX连带承担1.3亿余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陈XX、杜XX在4800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四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蔡爱莲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苏X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苏XX是否应当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张苏XX参与了走私冻品的销售环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蔡爱莲律师则提出以下抗辩主张:第一,苏XX系受雇于孙某,其涉案行为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苏XX并非本案适格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第二,涉案冻品并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不应仅因未经检验检疫即认定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第三,苏XX在涉案活动中并未获利,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第四,本案已通过刑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且无消费者提出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缺乏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蔡爱莲律师关于苏XX系受雇人员、不应承担食品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核心主张。法院认定,苏XX系受雇人员,按照孙某安排参与涉案活动,对涉案冻品不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不属于涉案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依法不应承担食品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判决:判令孙某、陈XX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0万元,并在某日报公开赔礼道歉;驳回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苏XX无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及赔礼道歉责任,我方取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