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王X组织赵X等人将冻品从境外通过非设关地走私进境。走私进境的冻品部分由王X分销给国内买家,部分由王X安排赵X运至陕西某市,交由刘XX、赵X某在刘XX经营的某水产批发部销售。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因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提起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王X、赵X连带承担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约13.48亿元,刘XX、赵X某在约4.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蔡爱莲律师接受被告赵X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刑事判决、销售记录、证人证言、公告等证据,重点围绕赵X系受雇人员、提供劳务、对涉案冻品无所有权和支配权、不属于食品经营者等核心问题展开代理,主张其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上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采纳该代理意见,认定赵X、赵X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是否具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及提起必要性;
涉案冻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以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
受雇人员是否属于食品经营者,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销售数量、金额及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办案思路:蔡爱莲律师针对赵X的身份定位,精准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食品经营者责任,强调赵X受雇于王X,仅提供劳务,对冻品无所有权、支配权,也未从中获利,不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将责任限定于实际经营者王X、刘XX。该思路最终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X、刘XX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06万元,上缴国库;共同在《某省级日报》发表经法院核准的赔礼道歉声明;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王X、刘XX作为食品销售环节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走私冻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获利情况、刑罚情况及财产状况,酌定惩罚性赔偿806万元。赵X、赵X某受雇参与走私,对冻品无所有权、支配权,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检察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蔡爱莲律师价值:成功为赵X剥离十倍惩罚性赔偿,避免其承担巨额连带责任,精准区分刑事从犯与民事食品经营者,维护受雇人员合法权益,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关键胜诉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