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江XX在某公司某分店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将店内香烟等商品私自出售,又在收银系统上进行退货处理的方式,将销售所得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江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退赔公司9.9万余元,并主动预交赔偿款2万元,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分期赔偿侵占货款及经济损失。某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江XX提起公诉。江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签字具结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金额的精准认定及缓刑的适用。一方面,公诉机关指控江XX侵占金额为21万余元,但辩护人郑召君指出,该金额存在多处疑点:一是先后出现多个由少到多的侵占数据,仅采信最大数额缺乏依据;二是金额中包含了无计算方式的“盘点赔款”九千余元及4.7万余元;三是手工录入的5.6万余元无证据印证。辩护人主张应扣减非职务侵占部分。另一方面,江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需抚养幼子,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XX构成职务侵占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扣除部分无证据印证金额的意见,依法认定江XX实际侵占金额为16万余元,退赔金额为9.9万余元。法院认为,江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积极赔偿并达成协议,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江XX适用缓刑不致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判决江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