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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驰律师代理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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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驰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1. 证据组织:面对被告以“实际施工人不同”的抗辩,马驰律师通过梳理提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开具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了曹某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行为及某公司对租赁事实的认可。 2. 法律策略: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及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有力反驳了被告推诿给案外人的抗辩。在丢失材料赔偿方面,通过市场询价和明细核对,确保赔偿金额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3. 客户指导: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复杂情况下,指导当事人通过微信持续对账、催款,固定了关键证据,最终实现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某租赁站与某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某租赁站向某公司提供建筑钢管、扣件等器材租赁,时任法定代表人曹X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履行期间,截至2025年5月底产生租赁费9万余元,某租赁站依约开具发票。后续双方继续履行,至同年11月又产生租赁费4.3万余元,合计拖欠13.4万余元。同时,部分租赁材料未予返还。某租赁站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租赁费14.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丢失材料赔偿13万余元,并要求曹X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发包给案外人某建设公司,其非实际使用人,不应担责;曹X则辩称其仅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经手材料。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应否承担案涉租赁费及具体金额,应否支付逾期利息;

2. 某公司应否承担丢失材料的赔偿款及具体金额;

3. 曹X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曹X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指示案外人提货,构成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关于由案外人担责的抗辩违背合同相对性,不予采纳。经法院核算,某公司应支付租赁费14.3万余元及自庭审之日起算的利息。对于未返还材料,因某公司无意返还,按合同约定及市场合理价格认定为丢失,某公司应赔偿13万余元。曹X的行为属职务代理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某租赁站租赁费14.3万余元及利息;赔偿丢失材料款13万余元;驳回某租赁站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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