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25日,原告某银行鞍山分行与被告郑XX及其配偶姜XX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某银某分20XX年个贷XX号),约定借款210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5.5%。同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房产及土地(面积1000余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随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4月28日,原告依约放款。然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25年5月16日,尚欠本金205万元及利息等4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郑XX、姜XX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第二,原告对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郑XX及某公司辩称,对欠款本息无异议,但借款实际用于某公司旗下酒店装修,受客观环境及市场低迷影响导致亏损,恳请原告基于抵押物超值的事实予以理解并协商还款。姜XX经传唤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关于优先受偿权,涉案抵押物已办理登记,抵押权设立,原告在债务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某公司应按约承担。
法院判决:一、郑XX、姜XX偿还原告本金205万元及截至2025年5月16日的利息等4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对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万余元及保全费5千元由三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