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案外人杜XX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黄XX系二人婚生女。2014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黄XX与杜XX离婚。2013年6月12日,被告杜XX向杜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0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杜XX通过某银行取款及让他人代取等方式,向杜XX交付了30万元。2017年2月3日,杜XX去世。此后,黄XX与黄XX多次向杜XX催讨该笔欠款,杜XX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迟迟未还。黄XX在庭审中将其在本案中的权益让渡给黄XX。因杜XX拒不还款,黄XX、黄X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杜XX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马驰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黄XX的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涉案3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或入股款;二是杜XX是否已经返还过部分款项。
针对焦点一,杜XX辩称该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杜XX的投资款或入股款。但马驰律师指出,杜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写明是“借”,且杜XX在微信聊天中曾认可收到30万元并承诺还款,其关于投资款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针对焦点二,杜XX在微信中称已返还部分款项,实际仅剩十多万元未还。马驰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指出,杜XX虽口头声称已还款,但并未出示任何还款凭证,且其明确表示是“看在亲情份上认这个账”,实际上并未偿还过任何款项。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杜XX认可收到30万元,虽辩称系投资款,但借条明确载明为“借”,故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杜XX未提供还款证据,认定其未偿还过款项。杜XX去世后,该笔债权属于遗产,黄XX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主体适格。最终法院判决:杜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XX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及公告费由杜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