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邓某原系某实验学校教师。2023年5月19日前后的一天,邓某在某实验学校校园内,在车内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邓某于2023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对邓某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邓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精神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转账明细、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邓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从业禁止的适用。辩护人徐绍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猥亵儿童罪名无异议,但指出邓某的犯罪手段相对温和;其次,主张邓某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最后,强调邓某无犯罪前科,且已积极进行精神补偿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针对自首情节,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虽系通过电话形式通知到案,但在到案初期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及情节,故依法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认定,邓某在庭审过程中交代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从业禁止,法院认为邓某作为教师,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依法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手段、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二、禁止被告人邓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