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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飞律师代理石XX诈骗案获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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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徐绍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公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徐律师敏锐抓住“犯罪未遂”与“从犯”两大核心辩点,通过梳理虚拟币交易流水与同案犯预谋细节,有力论证了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物且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庭审中,徐律师客观分析被告人到案经过,在自首认定受阻时,迅速调整策略,全力争取“坦白”情节的认定。其专业、务实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20日17时许,经预谋后,同案犯石X乙将被告人石XX的虚拟币钱包设置为“U币余额超过5万自动转出”。在石XX出面进行U币交易后,企图以不知U币去向为由拒不支付对价款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同日20时许,石XX等人在与被害人张XX、赵XX进行U币买卖交易(当日U币价格约为1U币兑换7.33元人民币)过程中,张XX将最后一笔10万余个U币(价值78万余元)转至石XX钱包地址后,因钱包内U币超过5万而全部自动转出。石XX拒不承认U币去向,并拒绝支付对价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虚拟币交易流水、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形态、量刑情节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系从犯,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主张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系从犯,无犯罪前科且未获利,参与程度较轻,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本计划将被害人的U币转走后,再以未收到U币为由骗取对价款,因被害人反应及时而未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关于自首情节,被告人虽接电话到案,但并非为了投案,缺乏主动性,依法不认定为自首;但在同案犯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此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确系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先行羁押及监视居住日期已依法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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