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22年9月14日起,被告人曹XX在江西南昌某地参与非法生产烟草制品,后退出不再参与共同犯罪活动。被告人曹XX、田XX、韩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加湿回潮机3台、切丝机2台等生产设备,以及大量烟叶、烟丝和某AXXXXX等涉案物品,涉案物品暂由某县烟草专卖局保管。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杨XX、陈某乙、王XX、刘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及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19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涉案物品价值评估及量刑情节的适用上。田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厂内生产烟丝数量无确切证据,指控119万元缺乏依据;同时认为查获烟叶的价格认定不具客观性,涉案机器设备价值认定过高,应按照实际购买价格17万余元认定。曹XX的辩护人提出曹XX系犯罪中止,且提供了他人犯罪线索,若构成立功应予减轻处罚。韩XX的辩护人则提出韩X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X、田XX、韩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针对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运输监控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实非法销售数额为119万元;涉案烟叶价值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数额及价值异议不予采纳。对于曹XX的立功及中止意见,法院结合线索查办情况及退出时间依法予以审查。韩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曹XX、田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最终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