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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爱莲律师代理苏XX遗嘱继承纠纷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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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蔡爱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对三份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及笔迹鉴定不利结果,蔡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力证前两份遗嘱的有效性,成功保住了当事人已过户的核心房产利益。同时,针对第三份遗嘱因老人年老手抖导致的笔迹差异,蔡律师结合签名特征及生活常理进行合理抗辩,虽未获法院全额支持,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财产分配方案。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王XX与苏XX原系夫妻,育有原告苏XX、被告苏XX及王XX。两人离婚后,王XX于2023年5月去世。生前,王XX立下三份自书遗嘱:第一份约定案涉房屋由苏XX继承;第二份约定将案涉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苏XX且无需支付房款,后房屋已过户;第三份约定银行存款用于医疗和佛事后,剩余归苏XX。王XX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8万余元。王XX去世后,产生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7.7万余元,由苏XX领取。苏XX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银行存款,并分割丧葬补助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三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及遗产范围。被告对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均不予认可,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第一、二份遗嘱系同一人所写,但无法判断第三份遗嘱与前两份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原告主张第三份遗嘱虽因被继承人年老手抖导致笔迹差异,但结合签名特征等应推定为王XX所写;被告则认为第三份遗嘱无效,且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此外,苏XX在王XX生前支取的48万余元是否属于遗产亦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二份遗嘱经鉴定系同一人所写,且与房屋过户事实印证,真实有效。第三份遗嘱因鉴定无法确认系同一人所写,且落款日期存在形式瑕疵,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故认定无效。王XX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生前被支取的48万余元均属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平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王XX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孳息归苏XX所有;苏XX需支付苏XX、王XX每人16万余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7.7万余元归苏XX所有,苏XX需支付苏XX、王XX每人2.5万余元;驳回苏XX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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