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和苏X原系夫妻,双方目前正在诉讼离婚。据张X称,和苏X脾气暴躁,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其施加语言和肢体暴力。离婚诉讼启动后,和苏X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张X进行侮辱、谩骂、威胁,并多次发出死亡威胁。2023年6月28日,和苏X再次对张X实施肢体暴力,张X为此报警。经医院验伤,张X构成软组织损伤等多处伤情。为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张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和苏X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张X及其父母,并禁止其通过各类通讯工具和网络平台进行侮辱、威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和苏X辩称,承认曾与张X发生肢体冲突致其受伤,并承认发送过言辞激烈的短信和微信,但主张均系事出有因。和苏X称,张X未与其沟通即擅自拿走双方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带走女儿,并向亲友诋毁自己,导致其精神受创,才造成言辞和行为过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以及是否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需审查双方矛盾起因及暴力行为的性质,以判定保护令的签发必要性。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结合张X所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具体情形,以及双方基于共同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需求而必须的接触需要,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和苏X对申请人张X实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和苏X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骚扰、侮辱、谩骂、威胁申请人张X及其父母。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和苏X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X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