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甲之子张XX于2024年1月去世,未婚无子女。张XX之父张XX亦于2023年3月去世。张X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系其与徐X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作为张XX遗产尚未分割。因张XX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该遗产应由徐X甲与张XX均等继承,张XX由此取得该房产四分之一份额。此外,张XX名下尚有某AXXXXX牌照车辆、某公司100%股权及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公积金等资产。因徐X甲与弟弟徐X戊此前就另一处动迁房产收益分配存在多年诉讼,徐X戊对遗产范围认定存在异议。为顺利继承张XX全部遗产,徐X甲在蔡爱莲律师代理下,将徐X戊列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1. 张XX的遗产范围界定及徐X甲作为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确认; 2. 某市某区某小区房产中属于张XX的遗产份额及张XX应继份额的准确认定; 3. 徐X戊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性,以及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徐X甲继承。某小区房产系徐X甲与张XX夫妻共同财产,张XX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由徐X甲与张XX均等继承,故张XX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份额,该份额亦由徐X甲继承,继承后该房屋由徐X甲一人所有。针对徐X戊提出驳回起诉的抗辩,法院指出,在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愿公证继承时,法院不能拒绝审理。最终判决:张XX名下的车辆及牌照额度、某公司股权、某小区房产全部产权、各银行账户存款及公积金余额等全部遗产均由徐X甲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徐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