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原审原告、上诉人)与苏XX(原审被告、上诉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X乙、一女周X丙。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22年10月起分居。周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周X丙随苏XX生活,周X按月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方面,一审法院认定漕宝路房屋归周X所有,周X支付苏XX折价款333万余元;宁波某小区房屋出售款165万元归苏XX所有,苏XX支付周X49.5万元;车辆及某AXXXXX车牌额度归周X,周X支付折价款10.3万元;存款及理财差额由周X支付57万余元;公积金及养老金差额由周X支付29万余元;周X另需支付家务补偿款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周X委托蔡爱莲律师等代理二审,主张苏XX隐匿转移存款,要求多分宁波房屋出售款并驳回家务补偿。苏XX则主张周X存在家暴、出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提高家务补偿。
【争议焦点】 1.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漕宝路房屋及宁波房屋的性质与分割比例如何认定; 2. 苏XX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周X主张多分财产能否成立; 3. 周X是否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苏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多分财产有无依据; 4. 家务补偿金的认定标准及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X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亦不足以证明苏XX隐匿、转移财产;周X前期转账已足以覆盖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一审综合双方付出及负担能力酌定的家务补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