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孙XX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育有一女孙X丙。婚后因家庭矛盾,徐XX曾于2023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分居,徐XX于2025年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孙XX未尽夫妻义务,要求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或由其独自抚养,并按照顾女方原则分割价值1128万元的被告名下某小区房屋及价值1886万余元的双方名下某小区房屋等共同财产。孙XX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被告名下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双方名下房屋其父母出资占绝大部分,且徐XX长期在国外工作隐匿收入,要求按出资比例及贡献大小分割财产。
【争议焦点】 1. 婚生女孙X丙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探望权行使方式; 2. 被告名下某小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认定,以及被告父母转账198万元是否属于对被告个人的赠与; 3. 双方名下某小区房屋在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分割比例; 4. 双方名下银行存款、理财、公积金等财产的分割,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从维持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稳定性出发,判决孙X丙由孙XX直接抚养,徐X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明确了具体的探望时间与方式。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名下某小区房屋系孙XX婚前财产,其父母转账的198万元明确赠与其个人并用于还贷,该部分及增值归孙XX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孙XX补偿徐XX143万元。双方名下某小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孙XX所有,孙XX补偿徐XX585万元。车辆归孙XX所有。各自名下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孙XX另行支付徐XX25万元。最终判决孙XX支付徐XX财产折价款共计75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