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孙XX、陈XX系公公与儿媳、父子关系。系争房屋登记在陈XX与孙XX名下。陈XX诉称,其于1997年签订购房协议并全额出资9.9万元,孙XX未经同意擅自加名。现孙XX与陈XX离婚诉讼中,共有基础丧失,故诉请分割房屋,主张其占70%份额,房屋归陈XX所有,两被告支付折价款。 孙XX辩称,房屋系其婚前财产,购房款系双方共同出资,且该房屋系其舅舅孙XX(某公司员工)奖励房转让,其贡献重大,主张占87.5%份额。 陈XX在蔡爱莲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同意原告诉请,不认可孙XX关于出资的主张,认为房屋属三人共同共有,请求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折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系争房屋的权属比例如何认定;二、孙XX享有的产权份额是否属于其与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三、系争房屋应如何析产。 庭审中,蔡爱莲律师指导陈XX提交了同批次商铺的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书,证明同批次商铺售价与系争房屋相近,反驳了孙XX关于房屋价值40万元及自身贡献极大的主张。同时,提交婚宴照片等证据证明两被告于1997年初已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孙XX与陈XX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共有基础丧失,支持析产。关于权属比例,法院结合购房收据、发票及房屋来源等因素,认定陈XX与孙XX各占50%份额。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产权登记及契税缴纳发生在两被告结婚后,孙XX的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析产,因两被告正处于离婚诉讼中,房屋归陈XX一人所有依据不足。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全部产权归孙XX、陈XX共同共有;两人共同支付陈XX折价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陈XX负担六千余元,两被告共同负担六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