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陈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4月22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1年12月31日生育儿子赵X乙,现已成年。婚后起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陈XX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这段婚姻,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某法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杨海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债权债务和车辆的具体分割方案。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一定分歧。杨海娇律师协助原告全面梳理了家庭财产线索,包括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的房产及院落、位于某小区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斯柯达牌轿车,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和各自名下存款。律师针对各项财产的性质、权属及分割比例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力求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和平解纷。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X与被告陈XX离婚;二、原告赵X婚前财产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的房产(正房四间,偏房两间)及院落一处,以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01号楼2单元701室房产一套,均归原告赵X所有;三、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斯柯达牌轿车一辆,归原被告婚生子赵X乙所有;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债权由被告陈XX向债权人主张,原告赵X放弃相关债权;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五、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赵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