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赵X原系夫妻,经某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苏X诉至某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某小区房屋(原杜鹃路房屋)和另一某小区房屋(原芳华路房屋)。苏X主张对某小区房屋贡献大应分得75%份额,并要求获得另一某小区房屋100%份额,由其向赵X支付折价款。赵X及其父亲赵X甲(第三人)共同委托蔡爱莲律师代理本案。赵X及赵X甲辩称,某小区房屋系赵X婚前与赵X甲共同出资购买,属赵X婚前个人财产及赵X甲财产;另一某小区房屋虽登记在苏X与赵X甲名下,但实际由赵X与赵X甲管理,且赵X已支付赵X甲折价款,应归赵X所有。
【争议焦点】 1. 某小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苏X主张该房屋系婚后取得且其贡献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赵X及赵X甲主张该房屋系婚前购买,且有家庭内部“购房协议”约定赵X与赵X甲各占50%份额,属赵X婚前个人财产及赵X甲财产。 2. 另一某小区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补偿。苏X主张其享有该房屋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获得100%产权并支付折价款;赵X主张其占有大部分份额,且具备经营能力,应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区房屋系赵X婚前签订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婚后虽签署“购房协议”约定赵X与赵X甲各占50%份额并登记在赵X名下,但应属赵X婚前财产,苏X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另一某小区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苏X与赵X甲各占50%份额,苏X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赵X占有该房屋大部分产权份额,法院确定该房屋归赵X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某小区房屋归赵X与赵X甲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另一某小区房屋归赵X所有;赵X支付苏X财产折价款27万元;各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等由苏X主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