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肖X与苏X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女苏X甲。2023年5月双方分居,苏X甲随肖X生活。因感情破裂,肖X诉至某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分割财产。肖X主张案涉房屋婚后共同还贷,要求获得50%补偿约72万余元;车位系婚后购买,要求获得50%补偿15万元。苏X同意离婚及车辆分割,但主张房屋贷款一直由其方归还,且车位系其母亲出资购买并赠与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案涉房屋系苏X婚前购买,总价382万余元,贷款180万元;车位价值13万元,由苏X母亲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生女苏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二是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特别是苏X父母参与还贷的12.6万余元是否属于对苏X个人的赠与,以及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三是婚后购买的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苏X甲年幼,随母亲肖X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判决苏X甲随肖X生活,苏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六百元,并明确每两周一次的探望方式。关于房产,法院认定苏X父母还贷系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赠与,扣除该部分后,认定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为73.6万余元,判决房屋归苏X,苏X补偿肖X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共计37.9万余元。车位虽登记在苏X名下,但属婚后购买且无证据证明系对苏X个人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车位归苏X,苏X补偿肖X7.5万元。此外,车辆及牌照按双方确认价值进行折价补偿,各项折价款相互抵扣后由相应方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