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X系被告秦X甲之子。被告季某甲与案外人孙X乙系夫妻,育有孙X丙等四名子女。被告孙X甲系孙X丙之女,被告朱XX系孙X戊之女。秦X甲与孙X丙于2004年结婚,2005年离婚。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系争房屋)原由孙X乙承租,2005年3月被拆迁,获补偿款97万余元。拆迁时户籍及引进人口包括季某甲、孙X丙、孙X甲、朱XX、朱XX、秦X甲共6人。朱XX诉称其直至2022年才得知自己在系争房屋拆迁中享有权益,故起诉要求分得拆迁补偿安置款中的六分之一即16万元。 季某甲辩称补偿款已在家庭内部分割完毕,孙X丙已按约定给付秦X甲4万元。孙X甲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秦X甲与孙X丙系为获取拆迁利益而结婚,孙X丙已给付秦X甲和朱XX共计4万元作为弥补,拆迁利益争议已处理完毕。秦X甲辩称4万元系离婚情感补偿,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争议焦点】 1. 原告朱XX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 系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已经处理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秦X甲与孙X丙在签订婚前协议后几天即登记结婚,又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不久即协议离婚,秦X甲婚前应知晓拆迁及结婚会有拆迁利益的情况。两人离婚时表示无财产纠纷,离婚三个月后孙X丙按协议补偿秦X甲4万元,应视为双方就拆迁利益补偿已达成一致并处理完毕。朱XX作为被拆迁户引进人口,必然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其称直至2022年才知道拆迁利益不合常理。结合秦X甲与朱XX的母子关系及均因孙X丙因素引入拆迁的事实,秦X甲单独处理补偿不合常理。朱XX在拆迁18年后才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