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朱XX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2月,王X与朱XX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购房款(含中介费)共计900万元,均由王X账户分期转出支付。因购房政策原因,该房屋登记在朱XX母亲陈X名下。该房屋长期由陈X居住使用并保管产证,后续房屋修缮亦由陈X联系。 2025年初,王X称朱XX存在严重家暴行为,导致其受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拟提起离婚诉讼。因涉案房屋登记在陈X名下,无法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且朱XX近期要求将另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王X认为朱XX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为维护合法权益,王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王X与朱XX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王X享有60%的份额。 被告朱XX(委托蔡爱莲律师等代理)及陈X辩称,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为陈X,与登记情况一致。王X与朱XX的出资系对陈X的赠与。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尚未离婚,感情尚有挽回余地,不具备分割共有物的法律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登记在被告陈X名下的案涉房屋是否系原告王X与被告朱XX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所占份额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系王X与朱XX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900万元购买,但产权登记在陈X名下,且长期由陈X居住、使用、修缮,故应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X。同时,该900万元购房款系王X与朱XX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因双方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期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X主张分割该900万元财产需待双方的离婚案件生效后方能裁判,故本案不予处理,王X可另案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陈X名下案涉房屋的购房款900万元系王X与朱XX夫妻共同财产;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万余元,由王X与朱XX各负担2.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