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光伏支架及组件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光伏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交纳保证金30万元,被告应在原告付款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退回,逾期则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30万元保证金并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全额退还保证金,截至2023年7月27日仅陆续退回23.5万元,剩余6.5万元迟迟未退。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李朝永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剩余保证金6.5万元及违约利息1.4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七千余元及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剩余工程保证金及支付相应的违约利息、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主张,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完工且款项结清,被告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本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维权损失的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认可欠款事实并表达了调解意愿,双方主要就具体的还款期限及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区人民法院委派某区诉调中心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前返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保证金6.5万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11月27日的违约利息1.4万余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利息;二、被告于同期限内支付原告保全费八百余元、保全担保费八百元及律师费七千余元;三、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