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刘X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其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经营范围包含混凝土加工及销售等。2024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随被告工程进度需要按时供应混凝土,结算数量及金额以实际供应为准;付款方式为每次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开具对账结算单,供货完成后30日内办理最终结算;如若被告有差欠的混凝土款须三日内转进原告指定账户,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2.7万余元的混凝土。截至2024年11月10日,被告仅支付了2.7万余元,尚欠20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款17万元、律师费四千元和保险费一千元,以上共计17.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刘X甲辩称,原告起诉的基本情况属实。其本人系借用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涉案混凝土买卖合同。经双方结算,混凝土款项共计22.7万余元,其已支付5.7万余元,现在尚欠原告17万元未支付。因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恳请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刘X甲系借用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混凝土购销合同》,该混凝土欠款理应由刘X甲个人支付,与公司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博弈:
其一,涉案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及最终付款义务主体的界定。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主张刘X甲系借用名义,属于个人行为;而刘X甲对借用名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希望延期付款。因此,厘清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本案的关键。
其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告不仅主张了剩余的混凝土本金,还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了律师费、保险费以及潜在的违约金。如何XX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资金困难现状,促成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是调解工作的核心难点。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X甲支付原告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17万元、律师费四千元、保险费一千元,共计17.5万元。其中,已当庭履行5.5万元;剩余的12万元定于2025年6月7日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某建筑公司自愿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保障原告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元,保全费一千六百元,由被告刘X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