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医院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某医院提供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约1500平方米场地,某公司出资,共同设立某和医院。合作期十年,期满后财产清理,场地归还。某和医院开业后,又申请设立某中心,涉案场地由某中心使用。2014年12月合作期满,某医院发函要求终止合作并收回场地。双方虽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终止并启动清产核资,但对某公司提出的三年过渡期未达成一致。某医院多次发函催告,最终于2016年12月31日收回场地。因某医院认为某公司、某中心及某和医院在期满后无权占有场地,遂起诉要求连带赔偿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场地占用费452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对某和医院进行清算为由,驳回某医院全部诉求。某医院不服,委托杨海微等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合作期满后,某公司、某和医院及某中心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场地是否构成无权占有,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某公司及某中心辩称,双方合作成立独立法人某和医院,期满后应依公司法进行清算,在清算前某医院无权要求返还场地及支付占用费;且某中心使用场地系经同意转型,并非非法占用。杨海微律师则指出,合作合同明确约定某医院不承担亏损,期满后某公司要求过渡期收回损失无依据;双方虽未清算,但某医院期满后未再分取利润,对方继续占有场地获益对某医院显失公平,构成物权侵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与某公司合作期满后,双方并未对某和医院进行清产核资,某医院也未再分取利润。某公司、某和医院及某中心继续占有涉案场地获益,对某医院显失公平,某医院无无偿提供场地的义务。故支持某医院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求。关于面积,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测量资料,确认计入总建筑面积的1554.78平方米。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某和医院、某中心向某医院支付1554.78平方米场地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