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签订《标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某公司甲向某公司乙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医院迁建PPP项目。合同对混凝土单价、调价机制及质保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货物均经被告验收。然而,某公司乙未能按约足额结算货款。某公司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杨海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乙支付剩余货款288.6万余元、违约金15.6万余元及律师费4万元。
某公司乙辩称,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裂缝、渗水等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要求添加防水剂等,要求扣减阻锈剂及膨胀剂结算费共计431.7万余元;同时主张原告供料不及时导致堵管及车辆空置,要求罚款六千余元并扣减空置费18.3万余元;此外,某公司乙认为原告对账单中部分信息价计算错误,对诉请金额不予完全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货款结算单价及未付货款金额的认定。某公司乙主张应按非泵送混凝土信息价结算,而某公司甲主张按实际履行的泵送混凝土信息价结算,且双方对部分月份的信息价适用存在争议。二是某公司乙主张的质量异议及各项抵扣金额是否成立。某公司乙提出混凝土未添加特定试剂、供料不及时等抗辩,要求扣减巨额款项。三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计算与支持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货款单价,结合双方长期履行及对账情况,认定双方已以实际履行方式明确按特定型号信息价结算,某公司乙主张缺乏理据。关于质量异议及扣款,某公司乙未充分举证,且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处理。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定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1.5倍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甲支付货款288.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公司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