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田X一与被继承人田X二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3个孩子,分别为长子田一、长女田X、次女田X。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南XX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田某二名下。涉案房屋自2004年开始出租,租金一直由被告田X予以保管。两位老人的银行卡和存折及丧葬费抚恤金均由被告田X予以保管。
原告自1990年与爱人王X一结婚便开始和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继承人田X一与被继承人田X二夫妇的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等均由原告及爱人来照顾,住院期间也日夜陪护在侧,在家也是给父母洗涮收拾,老人拉屎弄的满裤子都是,原告爱人一点一点的洗干净,帮老人收拾利落。
在原告夫妇几十年如一日的精心照顾下,母亲于2024年12月25日享年90岁去世并于12月27日在北京市东郊XX予以火化。父亲田X一于2018年7月7日去世享年91岁去世并于2018年9月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原告夫妇长达20年来照顾父亲田X一与母亲田X二,对其尽到了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帮扶、精神上的慰藉等主要赡养义务甚至全部的赡养义务,并在2014年因精心常年照顾父母被北京市XX授予“北京市万名孝星命名活动中,被命名为孝星”的荣誉证书,理应予以多分。
现两被继承人均去世,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及租金、存款及丧抚金等分割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原告夫妇既对父亲、母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与两被继承人共同生活20多年,理应多分配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