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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与被告陈XX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5年10月31日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陈XX与被告孙XX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即儿子陈XX、女儿陈XX。后两人经大兴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5民初***民事调解书予以调解离婚。
被告陈XX与被告吴某强系夫妻关系,两人均不在案涉房屋居住,其户口也均不在案涉拆迁的房屋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中XX1*号、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中XX*号房屋。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中XX1*号房屋,系原告林XX与被告陈XX婚后新建并翻建的房屋,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中XX1*号房屋,系原告林XX与被告陈XX婚后予以翻建并进行了装修,也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后2024年9月份,因政府对大兴新城芦城XX(西片区单元)进行城中村改造,须腾退该上述两套涉案房屋。
陈XX作为家庭代表以被搬迁人身份与北京市XX公司签署了相关《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安置房指标为230.34平米,安置房3套,各60.5平方米和83平米、83平米共计226.5平方米。剩余安置房指标(含奖励)为3.84平米,一次性指标补偿为人民币125952元。
被告孙XX作为家庭代表以被搬迁人身份与北京市XX公司签署了相关《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安置房指标为268.24平米,安置房3套,各46平方米和90.5平米、90.5平方米共计227平方米。剩余安置房指标(含奖励)为41.24平米,一次性指标补偿为人民币XXX元。
现陈XX于2015年11月9日去世,其继承人系儿子陈XX、女儿陈XX。因上述两套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由陈XX、被告孙XX等人领取并掌握,现被告对于原告应得的补偿利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沟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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