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均经营餐饮店,存在竞争关系。某餐饮管理公司诉称,某乙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甲及黄XX组织他人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旗下某酒馆B在点评平台发布大量虚假差评。此外,韩X甲还利用平台权限漏洞登录某酒馆B账号冒充商家回复,将消费者引流至某乙餐饮管理公司的某酒馆A,并贬低某酒馆B食品品质。某餐饮管理公司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韩X甲、彭XX、黄XX在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及合理开支3.4万余元。韩X甲委托蔡爱莲律师应诉,辩称未组织刷差评,回复属客观表述,不构成共同侵权,且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索赔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1. 涉案侵权行为是否由韩X甲、黄XX及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共同实施;2.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3. 若构成侵权,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韩X甲、黄XX及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具有共同意思联络,指使他人发布差评构成商业诋毁;韩X甲冒充商家回复引流并贬低对手,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因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已注销,韩X甲、彭XX作为股东承诺承担债务。鉴于涉案店铺已关闭,消除影响诉请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量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决韩X甲、彭XX赔偿某餐饮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余元,黄XX在1.5万余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4千余元等,由某餐饮管理公司负担2千余元,韩X甲、彭XX共同负担3千余元,黄XX就其中1千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