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蔡爱莲律师代理韩X甲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纠纷案获部分胜诉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蔡爱莲律师 在线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蔡爱莲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抗辩核心。首先,通过梳理双方历史合作渊源及时间线,有力抗辩原告关于“虚假宣传”的指控,切断共同侵权逻辑链条。其次,在证据质证环节,敏锐指出原告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韩某甲组织刷差评,削弱了原告主张。最后,针对赔偿金额,指出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成功将原告20余万元的索赔额大幅核减至3.5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均经营餐饮店,存在竞争关系。某餐饮管理公司诉称,某乙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甲及黄XX组织他人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旗下某酒馆B在点评平台发布大量虚假差评。此外,韩X甲还利用平台权限漏洞登录某酒馆B账号冒充商家回复,将消费者引流至某乙餐饮管理公司的某酒馆A,并贬低某酒馆B食品品质。某餐饮管理公司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韩X甲、彭XX、黄XX在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及合理开支3.4万余元。韩X甲委托蔡爱莲律师应诉,辩称未组织刷差评,回复属客观表述,不构成共同侵权,且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索赔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1. 涉案侵权行为是否由韩X甲、黄XX及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共同实施;2.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3. 若构成侵权,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韩X甲、黄XX及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具有共同意思联络,指使他人发布差评构成商业诋毁;韩X甲冒充商家回复引流并贬低对手,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因某乙餐饮管理公司已注销,韩X甲、彭XX作为股东承诺承担债务。鉴于涉案店铺已关闭,消除影响诉请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量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决韩X甲、彭XX赔偿某餐饮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余元,黄XX在1.5万余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4千余元等,由某餐饮管理公司负担2千余元,韩X甲、彭XX共同负担3千余元,黄XX就其中1千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蔡爱莲律师
蔡爱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蔡爱莲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蔡爱莲律师
13101202****6276 执业认证
  •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 上海
  • 186 1609 549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