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付XX与周X乙系夫妻,被告付XX系其子,被告刘XX系付XX前妻。2014年,两原告出资购买某市某区某小区502室房屋,因政策原因暂登记在付XX名下,贷款由两原告与付XX共同借款并偿还。2020年,两原告与付XX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归两原告所有。2021年,付XX与刘XX结婚,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有。同年12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付XX与刘XX名下,刘XX占60%份额。2022年1月,付XX出具《承诺书》否认曾与父母签订房产协议。次日,两原告向两被告发送《告知书》要求恢复登记,刘XX未签字。2022年7月,两原告为办理抵押贷款要求两被告配合,两被告予以同意并配合办理。后付XX与刘XX诉讼离婚,两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付XX将房屋60%份额赠与刘XX的行为无效,并恢复登记至付XX名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与付XX之间是否成立真实的房屋委托代持关系,以及付XX将房屋60%份额变更登记至刘XX名下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两原告基于《协议书》及《放弃继承声明书》主张代持关系,但结合庭审陈述,《协议书》的真实目的系防止付XX外债影响房屋,而非明确所有权。且两原告在明知房屋已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并办理抵押时未提出异议。两原告主张代持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付XX、周X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两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