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孙X与被申请人于X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女儿于X甲。2024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女儿一直跟随孙X生活并就读于X幼儿园。2025年6月,于X将女儿接至其父母家过暑假。同年8月起,双方因女儿是否转学至某区学校产生矛盾。孙X多次要求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女儿,以及接女儿回原居住地准备开学,均遭于X拒绝。孙X报警后,于X拒绝透露女儿行踪。孙X认为,于X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侵害了其监护权,强行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危及孩子身心健康,且影响孩子接受正常教育,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于X停止侵害、禁止抢夺藏匿并将孩子送回原居住地。 于X辩称,其作为父亲不存在抢夺、隐匿行为。孩子转学系经孙X同意,且孙X曾拒绝接听孩子的视频请求。双方离婚纠纷已在某法院立案,抚养权问题应在离婚案中处理,请求驳回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确因转学问题产生矛盾。期间,于X曾向孙X发送孩子视频,双方亦有过视频通话。孙X多次报警称找不到孩子,但法院经实地调查确认,孩子一直居住在于X父母家,且已于2025年9月在当地某幼儿园就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于X是否存在抢夺、藏匿孩子于X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申请人孙X的人格权。 法院审查认为,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存在藏匿孩子的主观故意;二是存在实际藏匿孩子的行为;三是藏匿行为可能损害孩子基本权益。结合本案事实,首先,自双方产生矛盾后,于X虽未积极回应孙X的部分视频请求,但曾主动发送孩子动态,并发起过视频请求,双方系因沟通不畅及时间不一致导致看望未果;其次,9月份期间双方亦有通过视频看望孩子的行为;最后,孙X知晓孩子实际居住地址,孩子亦未脱离正常生活与教育环境。因此,于X不存在藏匿孩子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未侵害孙X的监护权等人格权。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于X多次无故拒绝视频请求且不主动告知孩子上学情况的行为应予改正。父母双方应理性区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友好协商探望方式,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X的申请。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