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陈X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X甲。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21年10月起分居。赵X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赵X再次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主张分割系争房产、多辆机动车及车牌、钢板等夫妻共同财产。赵X指控陈X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分得60%的夫妻共同财产。陈X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赵X存在婚内出轨过错,要求分得60%财产。此外,陈X提出其对母亲陶某负有51.9万余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赵X归还其代偿的1.5万余元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双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及分割比例,特别是针对已过户或转让的多辆机动车及车牌、钢板经营资产的资金来源与性质认定;三是被告主张的对其母亲的借款及代偿款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或应由原告承担的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暴或出轨过错,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系争房产因涉及案外人另案诉讼且原告同意不在本案处理,本案不予处理。XXX因属家庭内部处分已转让,不予分割,但其转化后的车牌某AXXXXX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4.8万元。摩托车及车牌因过户情况复杂、证据不足暂不处理。雪佛兰车辆因代持证据不足不予分割。现存130块钢板结合资金来源及经营情况,酌定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13万元。被告主张的债务及代偿款因证据不足或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