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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网络购买组装气枪及大量铅弹,辩护挖掘坦白、主观恶性小等酌定情节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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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案件法定起点刑高,律师不做无罪辩护,聚焦坦白、主观动机为个人爱好、无现实危害等酌定情节开展量刑辩护。虽未争取到缓刑,但在公诉机关 34 年量刑建议幅度内,争取区间下限量刑,实现量刑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 年 4 月 3 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涉枪涉弹药刑事案件。当事人出于个人爱好,通过网络渠道,网购气枪、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枪支,同时网购大量气枪铅弹;后续又向他人出售气枪,还参与向第三方流转气枪套件。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扣两千余发气枪铅弹,经司法鉴定,涉案枪形物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枪支,扣押弹形物认定为气枪铅弹。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涉枪案件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法定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证据包含物证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枪支弹药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案件辩护难点:第一,涉案枪支弹药数量达到较高标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法律上没有缓刑适用的天然基础;第二,当事人既有购买组装行为,又存在出售枪支行为,买卖行为既遂;第三,案件源于个人爱好,并非用于暴力犯罪,没有造成实际伤人的危害后果,该部分情节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阅卷梳理全案事实。辩护方向锁定在:认可定性不做无罪辩护,重点挖掘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向法庭说明主观动机是个人爱好,并非用于实施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有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涉案弹药没有对外流出造成实际危害。同时就弹药未遂、地位作用提出辩护观点供法庭参考。

我方辩护意见

1.涉案铅弹并未实际对外销售,非法买卖弹药部分应当认定未遂;

2.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3.被告人主观上出于个人爱好,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将枪支弹药用于违法暴力活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恳请法庭从轻量刑,并且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认定买卖弹药属于既遂,不采纳未遂及缓刑意见;

2.采纳被告人坦白认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总结

涉枪弹药犯罪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罪名,只要达到枪支、铅弹认定标准,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本案当事人因个人爱好,网络购买、组装、转手气枪,虽没有伤人作案,但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辩护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尊重案件定性,把辩护重心全部放在量刑从轻。虽然法院没有采纳弹药未遂以及缓刑的辩护意见,但充分考量当事人坦白认罪、主观系个人爱好,未用于暴力犯罪,未造成现实危害的情节,在公诉机关 34 年量刑建议区间之内,取靠近下限作出判决。

通过本案可以得到重要提示:不要出于爱好,在网络购买、改装、转手气枪、铅弹。只要达到司法鉴定枪支弹药标准,无论是否伤人,都会构成刑事犯罪。网络交易渠道获取相关物品,极易触犯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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